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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二)联动措施
  1.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当年政府预期调控目标(2011年为4%)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2.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调控目标以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3.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6个月达到当年政府预期调控目标时,按照正常程序,以启动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研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4.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大幅超过临界条件时,研究提出补贴额增加办法。
  5.启动联动机制时,对市属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学生食堂、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进行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大中专院校和农村寄宿制学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6.目前暂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依据。待正式编制、启用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后,再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
  (三)补贴标准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档确定各类保障对象当月补贴标准(精确到元)。具体为: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4%至5%(含5%)时,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0%。
  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高于5%时,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1%;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4%。
  (四)资金保障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发放办法
  联动机制启动后,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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