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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1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健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援助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以下简称国家五部委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国家五部委局提出的“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在加快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从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建立联动机制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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