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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通知
(武政办〔201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0〕74号)精神,为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再生资源产业扶持项目建设标准
  凡我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手续,符合再生资源产业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市容、环保、卫生及消防规定,无违法经营记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申报再生资源产业扶持项目。各类项目具体建设、验收标准如下:
  (一)回收站点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3年以上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证明。回收站点符合规划要求,配备有统一标志的流动回收车,从业人员受过相关培训;回收站点安装全市统一设计和编号的标志牌,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各种证件以及指导价格标志牌;办公和堆场分隔明显,堆放区张贴分类标志,物品堆放整齐;有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及报废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关登记资料并保留2年以上;不回收《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回收的物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二)分拣中心标准。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用地规模在1000平方米以上,年分拣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专业分拣中心的设立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规模要与当地经济、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分拣中心应按需配备地磅及运输、起重装卸或物资分拣设备;场内应设办公区和分拣堆码区,堆码区物品应分类堆放且标志明显。
  (三)集散交易市场标准。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中,综合性市场用地不小于6万平方米,专业性市场用地不小于3万平方米。经营者持有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自备案登记之日起租赁期限8年以上租赁合同。市场内经营与生活等配套设施齐全,消防安全设施齐备;市场按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金属区与非金属区分离实行分区管理;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交易商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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