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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定2011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定2011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的通知
(吉建造〔201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通知”(吉建定字[2000]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的通知”(吉建定字[2000]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的通知”(吉建造[2007]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吉政函[2008]37号)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于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对《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2011年各项取费费率进行核定。具体要求和工作安排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2011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省内特、一级施工企业、外埠施工企业一式二份;省内二、三级施工企业一式四份。可下载、复印,网址WWW.jlgczj.cn)。

  (二)施工企业2010年度施工项目及产值汇总表。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四)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五)施工企业2010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征缴单或年初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施工企业2010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全年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埠施工企业在吉注册分公司备案证及注册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以上(二)至(七)项材料复印件内容要清晰,按A4纸规格复印,并按材料顺序胶装成册。

  二、申报办法和时间

  (一)省内特、一级施工企业、外埠施工企业于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15日,将材料(费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直接报送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省内二、三级施工企业于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10日,将材料(费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到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各地区要认真核对原件,并在费率核定表上加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合格施工企业的材料报省造价管理站。

  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费率核定工作并及时上报,逾期未报的企业不予补办。

  附件:2011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章)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单位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上年度

基本

情况

施工产值

(万元)

工资总额

(万元)

职工总数

(人)

是否设有预结算部门

造价师人数

造价员人数

上年度规费缴纳情况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市(州)建设行政

                       (公   章)

                          二Ο一一年   月   日

省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意见

施工企业养老保险费费率为    %、失业保险费费率为    %、医疗保险费费率为    %、住房公积金费率为    %,以上费用的计取基数为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

                       (公   章)

                      

                         二Ο一一年   月   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二Ο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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