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
(武政规〔20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改革我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详见附表)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生活垃圾服务费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二、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自2011年7月1日起,借助公用事业平台,在我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实行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我市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由其下属的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承担。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市水务集团、武钢房产公司、长江供水实业有限公司等供水企业和自备水源单位,在对供用水服务对象(包括居民和单位用户)收取水费时按照下列规定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
(一)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的居民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的,在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后,其物业管理费中应当剔除原计入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缴纳其水费时一并缴纳其生活垃圾服务费。物业管理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环卫作业费用,由城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工作量从收取的生活垃圾服务费中予以返还。
(三)以总表计量的用户,其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金额经城管部门核定后,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其生活垃圾服务费仍由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房屋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服务费按照现行方式征收。
五、居民和单位可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邮政储蓄、超市、供水企业营业网点等)、委托银行代扣或者自助缴费等形式,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