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规定选定印刷单位承印试卷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试卷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交接、运送、存放、保管、领取、启用试卷、答题卡或者处理试卷、答题卡的;
(五)不按照规定打印、存放准考证或者编排准考证号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延迟开考时间的;
(七)不按照评卷工作规则进行评卷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公布考生信息和考试成绩的;
(九)向考生乱收费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和次年参与中考工作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命题人员泄露身份的;
(二)派驻试卷印制单位的监印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三)命题人员参加当年与中考有关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在规定期限内脱离原工作岗位,透露、暗示与命题有关的内容、事项,或者在集中命题期间与外界联系的;
(四)帮助不具备条件的人员骗取报考资格的;
(五)不按照规定交接、押运、保管试卷的;
(六)擅自启封试卷或者拆阅密封答题卡的;
(七)利用监考等工作之便,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或者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八)擅自将答题卡带出或者传出考室的;
(九)在监考、评卷中丢失、损坏考生答题卡,影响考生成绩的;
(十)伪造、偷换、涂改考生档案或者答题卡、考试成绩的;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因考区疏于管理,发生考室有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题卡雷同情形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取消该考室所在考点作为下一年度考点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考生在考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扣除该科考试所得分数的3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的;
(二)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在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影响考室秩序,经劝阻不改的;
(五)不在答题卡注明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