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试卷在当科考试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四章 考试管理
第十六条 中考以每一区为一个考区。考区工作在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协调、组织和实施,并负责处理突发事件。
考区负责人由区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七条 各考区应当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设立若干经市招考管理机构认定合格的考点,各学校有义务承担中考组考工作。
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主考、副主考由市招考管理机构聘任。
第十八条 各考点应当根据考生人数设立若干考室。每个考室的考生为30人。
各考室内配备2名监考人员,考室外配备若干名流动工作人员。流动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室。
监考人员由考区负责人聘任。各考点学校教师有义务承担监考工作,并将工作情况纳入教师年度考核。
监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监考守则》。
第十九条 中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确定。中考按照《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规则》进行。
中考期间,市招考管理机构委派巡视员到各考区巡视,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协助考区负责人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招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考生所在考区和报考类别统一编排准考证号。
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给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考证。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当严格遵守《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考生守则》。
第二十二条 试卷印制有误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延迟开考时间的,由考区负责人提出,经市招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迟的,延迟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二十三条 考室、考点、考区发生重大失密、泄密或者舞弊,有关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迅速逐级报告,市招考管理机构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科考试结束后,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整理、清点全部试卷、答题卡。试卷、答题卡的交接、运送、存放、保管,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