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参加当年与中考有关的补习、辅导活动;
(二)在规定期限内脱离原工作岗位;
(三)不得透露、暗示与命题有关的内容或者事项;
(四)自集中命题之日起至当年中考考试结束之日止,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
(五)市招考管理机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考试试卷管理
第九条 中考试卷由市招考管理机构负责监制。试卷应当在保密部门审批的定点印制单位印制。
试卷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十条 中考试卷印制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试卷印制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封闭管理,在试卷印制完成至考试之前,采取严格措施,隔绝所有接触试卷人员与外界的一切联系;
(二)指定专人保管试卷清样、校样、成品、废品、印版、底片等物品;
(三)在各道工序之间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四)保证试卷印制质量,在试卷封面标明“秘密”级字样,并注明保密期限,做到装袋科目和数量准确,密封牢固;
(五)试卷印制工作全部结束后,在市招考管理机构委派的监印人员监督下,按照规定处理试卷废品等物品;
(六)发生泄密事件,及时向市招考管理机构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服从市招考管理机构委派的监印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试卷印制工作结束,交接双方应当清点核对数量,密封包装,在认定符合规定要求后,由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 试卷在公安人员协助下用密封车运送,押运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
禁止其他人员搭乘运送试卷的密封车。
第十三条 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试卷存放保密室。存放保密室经市、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存放试卷。
试卷存放期间,应当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在任何情况下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存放试卷柜的钥匙应当指定专人保管。
试卷存放时间,考区不得超过开考前2日。
第十四条 考室领取试卷时间限定在每科开考前,由2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共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