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政规〔20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拟订的《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武汉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管理规定
(市教育局 2011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以下简称中考)。
第三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负责实施与管理中考;具体工作由所属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考管理机构)承担。
公安、监察、保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中考试卷、备用卷、英语听力光盘、副题及其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以下统称试卷)在启用之前,属秘密级国家保密事项。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与考试命题管理
第五条 市、区招考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机构应当配备与中考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市招考管理机构制发的考试工作人员证件;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中考的,不得参与当年考试工作。
第六条 市招考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制定《武汉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说明》,明确考试范围,规定各学科的知识、能力及其层次要求,确定试卷结构,公布样题,作为考试命题的依据。
第七条 各学科应当设立命题组,由中学教师或者中学教学研究人员组成,组长由高级教师或者特级教师担任。
命题组成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市招考管理机构聘任。
命题组成员身份,在当年统一考试结束前必须保密。
第八条 命题组成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