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司〔2011〕57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
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保障更多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是省厅为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而批准确定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代理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受理,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报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第三条 法律援助受理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信誉度高,热心公益事业,专业力量充足;
(二)能够确定人员负责受理点的日常工作;
(三)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四)能够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第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寻求法律服务的公民,在咨询接待中如果认为其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讲明法律援助与有偿法律服务的区别。
(二)在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代为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当事人将所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完毕后,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24小时内安排本所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在3日内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指明其他解决渠道或提出合理性建议。
(五)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及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信息,并采取积极措施,化解矛盾纠纷。
(六)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及时收集并上报有关法律援助信息资料,并做好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第五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八)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一)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申请法律援助:
(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