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暖办〔2011〕7号)
各市州、县(市)暖房办:
为了加强对全省“暖房子”工程招投标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进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暖房子”工程是我省重点民生工程,今年将延伸到县(市)。为贯彻李克强副总理的批示、省委提出的“改造的面要更宽、力度要更大、质量要更好、数量要更多”精神,保证这项特殊工程的质量,让老百姓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得到实惠,达到居住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市品位目的,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全省“暖房子”工程招投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二、工作任务
“暖房子”工程材料(产品)采购、施工与监理面向全国依法招标;“暖房子”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检测单位以招标方式确定。
“暖房子”工程强化合同备案与跟踪管理监督,建立抽查制度。
三、工作原则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房地产部门、市政公用部门等负责组织实施。
(二)“暖房子”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三)以招标方式确定“暖房子”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检测单位。鉴于“暖房子”工程的特殊性、紧迫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简化招标程序,适当缩短招标周期,以随机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检测单位。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一律按国家规定下限支付。
(四)依法确定材料(产品)采购要求、施工与监理企业资质等级。
(五)公开招标。按照规定,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