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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二)在自治区媒体和自治区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三)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按照督办事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对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督办事项的工作进度进行跟踪督办,并抄送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事故查处督办报告;
  (五)在自治区安全生产信息网站上公告事故查处督办结果。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二)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将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七条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在挂牌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案情复杂,完成督办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延长办理时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完成督办事项的期限,但不得超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最长期限。
  第八条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与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沟通,及时汇报事故查处督办情况。
  第九条 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形成后,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复决定。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意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未作出的,视为同意事故调查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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