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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了《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并对相关承办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三条 下列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挂牌督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事故;
  (二)瞒报或谎报的一般事故;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
  (四)非法违法的一般事故;
  (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督办的其他事故。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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