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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负责督促、指导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接入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建立、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运用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对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2.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车辆纳入道路运输证审查范围。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自治区监控管理系统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3.对监控服务单位报告的营运车辆严重违法情况及安全监管、公安部门通报的情况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4.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提供国、省道各路段限速资料和道路交通行政管理分界点坐标等基础信息。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车辆纳入检验范围。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或未接入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的车辆,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2.运用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3.运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危险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2.将推广应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3.运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督促有关部门对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对存在的普遍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4.运用动态监控系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五、企业职责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按规定为其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总平台。
  (二)制定完善本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三)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本企业道路运输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处理动态监控服务单位通报的车辆违法违规事项。
  (四)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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