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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深化和拓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运用科技手段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提升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自治区建立全区统一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对道路运输重点车辆的动态监控和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动态监控系统建设
  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分自治区总平台、地区(州、市)分平台,县(市)分平台和企业平台,联网形成自治区、地区(州、市)、县(市)、企业四级监控管理网络。自治区总平台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地区(州、市)、县(市)分平台建设地点由各地根据公安、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实际条件自行确定。监控平台是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公用、共享平台,由自治区统一分配登录账号,各部门不另行自建平台。
  二、安装车辆范围
  强制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道路运输车辆范围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品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重型货车(车辆总重14吨以上)、半挂牵车。各地、各单位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确定其他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车辆范围。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两年内逐步升级、更换完毕。
  三、监控管理
  原有企业自建监控平台、营运商建设的平台必须接入自治区总平台,其车辆纳入统一监控管理范围。自治区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所需信息统一由自治区总平台导入、上传。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网络使用专网、专线、专卡,以确保信号采集最低频率和特殊时期监控网络的稳定运行。原则上中小企业及其他使用单位不需投资自建平台(后台服务的服务器、存储器等设备和软件),由自治区总平台分配用户名,直接进入自治区监控系统对本企业、单位车辆进行监控,以减少投入。
  四、监管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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