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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2011年夏粮收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坚持敞开收购
  (一)坚持敞开收购、敞开直补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中储粮新疆分公司,下同)要坚持敞开收购,对农民愿意交售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做到应收尽收,严禁拒收、限收、停收,严禁压级压价,克扣农民,也不得随意提级提价,扰乱市场。执行按种粮农民(含兵团团场)交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小麦数量给予每公斤0.2元的财政直补政策。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拨付农户,对确因缺乏金融网点而暂不具备“一卡通”发放条件的乡镇,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并及时将补贴发放数录入中国农民补贴网。
  (二)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格。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按照国家规定,从新粮上市起,提高2011年全区小麦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每公斤白小麦(三等、下同)、红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格分别提高到1.90元、1.84元、1.84元,比2010年提高0.10元,相邻等级差为0.03元,具体价格由自治区发改委发布。昭苏、特克斯、巴里坤和拜城县由于小麦品种的问题,其最低收购信息参考价格可略低于全区统一价格,具体价格由以上各县所在的地州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粮食部门确定。
  二、落实收购责任,促进粮食流通
  2011年,自治区安排30亿公斤小麦收购指导性计划,按照地方粮食收购企业40%、中储粮新疆分公司60%的比例,由自治区发改委会同粮食、财政、农发行新疆分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等部门联合分解下达各地,由各地相关部门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收购库点,明确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各直属库的收购计划,落实收购责任。同时,给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吐鲁番、哈密等销区的自治区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产区下达小麦轮换收购计划,当地财政部门凭上述地储粮承储企业的收购票据向售粮农民据实兑付直补资金。各地要积极支持销区储备企业的小麦收购工作,落实收购范围,明确收购形式,实行统一管理,强化产销合作,促进粮食流通。
  三、执行顺价销售原则,做好收购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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