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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11家重大安全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11家重大安全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79号)


乌鲁木齐市、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煤管局、质监局:
  为认真落实2011年自治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要求,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积极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现对自治区督促检查出的11家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重大安全隐患单位所在地州市政府(行署)要指定一名领导作为督办整改责任人,具体负责隐患督办整改工作,保证完成整改任务。
  二、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深入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按照督查隐患内容认真排查安全除患,并按整改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
  三、隐患单位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后,必须经自治区安监局、消防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第二天起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期间,相关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定期检查,杜绝擅自开业经营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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