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工程勘察监理的通知
(吉建质〔2010〕2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了确保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落实勘察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水平。决定在全省实施工程勘察监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岩土勘察实行旁站监理。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岩土勘察的项目,要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关于实行监理范围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监理(委托的勘察与监理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并签订勘察监理合同,不委托勘察监理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岩土勘察的同时,应按市、(州)、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到市(州)、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监督手续及勘察监理合同备案。
二、勘察单位要根据任务要求、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吉林省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大纲及详堪报告编制标准》及有关规范编制岩土工程勘察大纲,明确探点布置、钻孔数量、钻探深度、执行标准等关键环节,认真组织实施。
三、承担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取得省住房城乡建厅核定资格,未取得省住房城乡建厅核定资格的监理单位不得开展勘察监理工作。勘察监理资格的申请核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58号令《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
四、申请勘察监理核定资格的监理单位应具备甲级监理资质,勘察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吉林省勘察从业岗位证书(技术负责人、地质编录),具备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为保证勘察监理工作的规范运行,省住房城乡建厅对从业的单位资格、单位数量严格控制,各市(州)从事勘察监理的单位数量如下:长春市5家;吉林、延边各2家;其它地级城市各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