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现场管理混乱、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质量行为不规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和责任单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公示,并依法履行处罚程序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以下责任单位进行处罚。(详见附件2)
1、建设单位: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不能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规行为,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计入信用不良记录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2、施工单位:(1)长春剑富集团有限公司、九台市佳兴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在施工中存在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决定对其责令改正,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详见附件2)经调查取证核实后,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取消其执业资格一年。(2)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外埠企业,决定取消其入吉承揽工程资格二年。
3、监理单位:长春市忠承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九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未能很好的履行监理职责,按照吉林省的有关规定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详见附件2)经调查取证核实后,取消其执业资格一年。
同时,对以上企业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资质增项及升级的申请,不得评优评先。对相关责任人采取集中继续教育培训,如不参加集中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终生取消个人在吉林省执业资格。
4、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延边州建筑工程设计审查中心等4家企业,设计审查深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吉林省的有关规定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详见附件2)
以上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未进行整改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禁止拨付工程款,禁止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具体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当地质量监督机构落实。对上述违法违规案件整改不力的典型,将按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规定要求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