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名称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按照各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为:
(一)高等学校为教授二级岗位;
(二)卫生事业单位为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三)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为研究员二级岗位。
第七条 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根据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参照第六条规定确定。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水平高,整体实力强,在推进全省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中承担重要任务;
(二)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拟设置岗位的相关专业(学科)领域达到省内一流以上水平;
(三)高层次人才集中,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 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及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三)应至少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满一个聘期且聘期考核为合格,引进特别优秀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可不受聘期限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单位申报。事业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条件,确定拟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及符合聘用条件人选,按行政隶属关系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至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
(二)审核报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对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属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岗位核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或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