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吉建办〔2011〕3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
为确保全省“暖房子”工程建设质量,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住建部《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和省财政厅《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了《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暖房子”工程建设质量,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住建部《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和省财政厅《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里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室内供热系统及温度调控改造;
(二)供热管网平衡改造;
(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二章 验收依据及内容
第三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