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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教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教工作的通知
(吉建安[2010]2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公用局、园林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中(省)直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教工作的通知》(吉政应急办函[2010]29号)要求,全省建设系统要结合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的宣教力度。现就做好《应对法》学习宣教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习和宣教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二、学习和宣教范围

  吉林省建设系统。包括:吉林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省)直建筑施工企业、吉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三、学习和宣教方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厅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省)直建筑施工企业的学习、宣教。

  厅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管行业的学习、宣教。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办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部门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所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等相关单位的学习、宣教。

  中(省)直建筑施工企业和吉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负责组织本企业内部的学习、宣教。

  四、学习和宣教要求

  (一)各单位要利用《应对法》颁布实施三周年的有力契机,对《应对法》的宣教工作进行一次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对《应对法》的重大意义、立法背景、主要内容进行深入学习,要重点贯彻落实《应对法》关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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