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查验收和巩固深化阶段(12月11日至12月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进行全面验收。对治理行动组织不认真、内容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的部门以及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尤其是在治理行动开展期间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所在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进行检查。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立即组织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本单位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认真抓好整改治理。
(三)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治理行动期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抓好落实,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凡发现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查未查、应改未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治理的,要从严进行处罚。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现思想不重视、排查走形式、治理不彻底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从严查处。
(四)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及时反馈有关工作信息。治理行动期间,每周五12点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处报送本地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周报表”(见附件)。各单位于1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和信息报送联系人报我厅安全处。
联系人:吕文超
联系电话:0431-82752527(含传真)
电子邮箱:jst8212@163.com
附件: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周报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周报表
(2010年11月12日-2010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地区
| 企业
自查
| 地区
检查
| 省级
督查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查处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 其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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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次)
| (次)
| 数量
| 已整改
| 整改率
| 数量
| 已整改
| 整改率
| (项)
|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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