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票据的通知
(鲁财票〔2011〕4号)
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罚没收入管理,进一步完善罚没收入征缴机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罚没收入收缴管理通知》(鲁财综〔2011〕36号)规定,对原“罚没收入专用票据”进行了改版。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涉及罚没收入的部门(单位)在执法处罚时统一使用新版“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同级国库。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新版罚没专用票据领购、发放及启用前的宣传工作,确保新旧版票据转换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涉及罚没收入的部门(单位)对旧版“山东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非定额收据”、“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定额收据”进行认真清理,对尚未使用的旧版票据要清理汇总,登记造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审核销毁。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的管理使用,定期对罚没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