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动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的通知

  1、安拆告知:由具有安拆资格的安拆单位填写申请信息、项目信息和备案信息,从数据库中调用并确认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规定复核信息,对安拆单位的安装手续进行审核,依据数据信息实施监管并填写审核人和审核意见。

  2、检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拆单位或使用单位申请检测,检测机构按规定在5日内录入检测结果、检测人、校核人和负责人。

  3、验收:检测合格后,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并录入验收人和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4、日常检查:使用单位每日、监理单位每5日、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每15日、建设单位每月应分别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对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在安全条件下运行和检查人进行录入。

  5、拆卸告知:由具有安拆资格的安拆单位填写申请信息、项目信息和备案信息,从数据库中调用并确认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规定复核信息,对安拆单位的拆卸手续进行审核,依据数据信息实施监管并填写审核人和审核意见。

  6、注销: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拆除后,由安拆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七、相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系统的应用,要配备专业的信息管理人员,加大对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系统各方主体掌握本系统的操作,明确各自责任。

  (二)没有通过本系统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我省施工现场投入使用。

  (三)三月底前,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暂行规定》(吉建管字[2004]6号)的标准,将本单位的资质重新就位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条件重新核准,经核准合格并在省厅门户网站上公示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具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省厅将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动态监管,采取必要措施以满足行业发展和系统运行。

  (四)本系统各相关主体要确保录入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坚持“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度,落实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并按系统规定时限录入数据。对录入虚假信息的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对不按要求录入信息的监管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对不按要求录入信息的企业及人员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对不按此规定执行的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将从严惩处,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