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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新政办〔1994〕72号)等政府及政府办公厅的13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4〕72号)。废止理由:已被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88号)替代。
  二、《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3〕80号)。废止理由:已被200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55号)替代。
  三、《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居工程”加快解困、解危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4〕140号)。废止理由:已被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49号)替代。
  四、《转发自治区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9〕74号)。废止理由:文件中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定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新政发〔2003〕22号)。废止理由:文件部分内容与《城乡规划法》不符,已被200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7号)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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