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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组并会同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以及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恢复重建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快速高效运行。
  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市州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县市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图1)。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图1 甘肃省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结构图(略)
  应急平台建设突出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移动应急平台等重点,配备必要的装备。
  6.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要保证不少于20人的技术人员。市州、县市区要加快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建设,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工作。
  6.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6.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
  6.5 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各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州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7.2 预案培训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组织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8 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 则

  9.1 预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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