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Ⅳ级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Ⅲ级时,市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4.2.1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越我省行政区域的、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协调处置的灾害时,报省应急委员会请求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协调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支援。
4.2.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情险情报告市州、省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救援、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支援。
4.3 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市州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4 抢险救援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要时,由省应急委员会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进行支援。
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受灾群众安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安排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受灾群众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4.6 新闻发布
各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国家、省上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抢险救援情况以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中央驻甘和省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7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