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级: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Ⅲ级: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Ⅳ级:关注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3.2 报灾报险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县市区、市州、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3.2.3 接警与处警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进行处置,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州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领导和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核查险情灾情,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
3.2.4 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气象部门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等信息共享。预报预警负责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方式公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市州、县市区要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Ⅰ级、Ⅱ级或气象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省级联合预报机构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2.5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对可能达到Ⅲ级以上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当预报等级为Ⅰ级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预报等级为Ⅱ级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预报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3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必须立即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Ⅱ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发生Ⅰ级地质灾害或遇特殊情况,市州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汇总核实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重要信息和情况要随时上报,同时将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市州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3.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灾情险情和损失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4.2 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