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和完善市、县两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形成完善的省、市、县三级预案体系。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2.3 应急专家队伍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基础
3.2 预报预警
3.3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
4.3 指挥与协调
4.4 抢险救援
4.5 受灾群众安置
4.6 新闻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资金保障
6.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6.5 监督检查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培训
7.3 预案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Ⅱ级(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较重):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Ⅳ级(一般):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2.1.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Ⅰ级和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分管副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