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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要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和完善市、县两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形成完善的省、市、县三级预案体系。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2.3 应急专家队伍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预警基础
  3.2 预报预警
  3.3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
  4.3 指挥与协调
  4.4 抢险救援
  4.5 受灾群众安置
  4.6 新闻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平台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资金保障
  6.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6.5 监督检查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培训
  7.3 预案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Ⅱ级(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较重):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Ⅳ级(一般):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2.1.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Ⅰ级和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分管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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