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职责。
(三)加强城乡规划统一管理与监督职责。
(四)加强规划信息化和规划地理信息资源建设职责。
(五)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草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涉及城乡规划相关法规、规章的审查和修订工作。
(二)组织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研究,承担统筹城乡规划的责任,提出统筹城乡规划、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强化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规划、城市设计和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综合协调平衡与城乡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法指导编制或审查县(市)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各类规划。
(四)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对城乡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宏观控制及土地出让、转让的管理;参与市域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