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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原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更名为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市场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全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协调推动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改制、重组的职责。
  (三)增加牵头推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及制度建设,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施备案管理的职责。
  (四)增加牵头推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培育区域性资本市场,对地方股权交易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金融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长沙市金融运行情况,拟定促进金融服务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长沙市推进长沙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指导我市金融功能区的建设发展;组织指导我市银行卡推广应用工作。
  (三)代表市人民政府联系协调央行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联系及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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