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建委承担的重点工程建设实施职责、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实施职责整合划入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村镇建设的监管、指导与技术服务,促进城乡建设一体化。
(四)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建委的行政管理职责;
2、划入原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
3、划入原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的协调管理职责;
4、划入原市公用事业局燃气和供热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拟订、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包括专业规划在内的城市规划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管、协调城市建设资金投融资工作;负责管理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负责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通行费、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白蚁预防费的征收管理;检查、监督、审计各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全市城建重点工程资金计划的编制,负责政府投资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