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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也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食品安全办。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的职责划给市食品安全办。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牵头研究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工作;牵头组织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
  (三)组织拟定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拟定全市性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或大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治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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