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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审计服务类结算送审金额在1.5亿元以下的(含1.5亿元)按本条第一款处理;结算送审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按本条第二款处理。
  同一项目中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编制和审查服务。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费用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制度。具体支付办法按《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09〕42号)执行。
  第十条 依托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库管理信息系统。各建库牵头单位要会同行业职能部门建立入库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对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实现中介机构信息共享。
  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涉及到的行业职能部门依法对入库中介机构实施监管,记录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并及时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统一发布。
  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入库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入库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库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末位淘汰和“黑名单”退出机制动态管理。各行业中介机构库监管办法由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制定,报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会审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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