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律服务:由市司法局牵头。
(十一)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中介服务活动:视具体情况再行确定建库牵头单位。
第五条 按照“统一原则、统一平台、综合监管、资源共享”的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
(一)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及需要中介服务的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市场情况和政府投资项目业务需求情况以及行业建库的要求和标准,提出建库意见交各建库牵头单位。
(二)由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涉及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对建库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审议,制定建库初步方案后报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会审,审议通过后由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涉及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建设中介机构库。
(三)建库结果经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共同审定后,由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联合发文对入库的中介机构予以明示,并提出入库后相关管理要求。
(四)中介机构库建立后建库牵头单位应及时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统一使用。
对于少数专业特殊、缺乏竞争的中介机构,在承担单项服务费100万元以内的中介服务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采取谈判确定合作方式,签订合同后直接委托。
第六条 纳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检查。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库原则上3年为1期,各行业各类中介机构库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中介服务时,单项服务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服务单位(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一)单项服务费用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单位可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确定。
(二)单项服务费用大于30万元,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单位在中介机构库中至少抽取3家通过择优询价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