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是指由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涉及到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组成的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并由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建立中介机构库:
(一)招标代理:市政、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工程、中央投资项目等的招标代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二)政府采购代理、国际机电设备采购:由市财政局牵头。
(三)规划咨询:由市规划局牵头。
(四)工程咨询和评估咨询:由市发改委牵头。
(五)造价咨询:由市审计局牵头。
(六)审计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和房屋、土地、国有资产评估、公共资产处置等,由市财政局牵头。
(七)产权交易:由市国资委牵头。
(八)工程监理、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九)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