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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3.规范理赔操作流程。严格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情况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全面推广使用“一折通”或“一卡通”支付受灾农户理赔款,确保理赔款及时到户。各地财政部门应与承办保险公司共同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4.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农业保险中政府部分的保费资金及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按照“专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健全财务核算账目,规范保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不断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努力增强我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5.规范管理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专项用于农业保险宣传、培训、承保、理赔、服务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各地政府与保险公司按照5:5的“联办共保”比例,各自按所分保费金额的15%标准计提、使用管理费,并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各地提取的管理费,三分之一以上要用于所辖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和村“三农”保险服务点建设和运作。按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提取,农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支出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将管理费用于抵顶本级财政负担的保费补贴和巨灾风险准备金。各地财政要在预算内安排必要的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其经费由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管理。

  6.建设农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农村“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农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力争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化。

  三、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了解农民需求,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要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农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努力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通过与镇、村共建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获得及时的保险服务。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农业保险承办公司开展商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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