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1.巩固发展我市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5个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认真落实《省金融办关于实行主要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0〕28号),进一步增强农民投保积极性,保证主要种植品种的承保面达9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2.积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大力发展设施园艺、规模畜牧业、特色水产品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积极引导从事高效设施农业的各类主体参加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各辖市(区)高效设施农业保费收入(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应确保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20%以上。
3.大力推进农机具保险。继续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及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工作,逐步扩大补贴险种。农业保险承办公司应积极承保农机具保险,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不得强行捆绑销售农机商业险。
4.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银保合作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基金支持“三农”贷款的银保合作试点,探索通过保险手段化解农村信贷风险的有效途径,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给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四)高度重视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工作
投保畜禽死亡后的无公害处理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无公害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鼓励有条件的辖市(区)开展死亡投保畜禽的无公害集中处理试点,待试点成熟后在全市范围推广。
(五)规范农业保险运作
1.规范保险统一条款。继续严格实行统一的农业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建立健全辖市(区)、镇、村三级“三农”保险服务网络。鼓励建设农业保险示范网点,打造10个以上标准示范保险服务站。各地可根据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质量,对基层农保人员发放一定的交通、通讯补贴费用。保险服务人员及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相挂钩。禁止村组干部为辖内农户代垫、代交或以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