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1〕11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2011年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办法,不断增强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和创新意识,巩固前期试点成果,提升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坚持统一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
继续按照“联办共保”模式,以各辖市(区)为单位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政府和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为5:5,由各辖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承办公司签订“联办共保”协议。
(二)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1.对水稻、小麦、油菜、玉米、棉花等五个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原则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省财政补贴60%,差额部分由辖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2.对主要养殖业保险,各级财政根据参保品种确定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0%,省级财政补贴与应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各辖市(区)财政承担。
3.对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以及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省财政补贴20%;当我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5%以上(含5%)时,省财政在原有20%的保费补贴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的保费奖励;当我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的15%以上(含15%)时,省财政在原有20%的保费补贴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的保费奖励。对农机具和渔船、渔民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