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讲诚信、保质量、守法经营意识,使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地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的考核要求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下发的考核实施细则,将本地区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要严格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论发生在哪个地区,涉及哪个环节,都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主管部门责任制和安全事故问责制。对本地区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总结和推广食品安全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认真研究和解决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定期向省食安办报送,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以及查处的情况要随时报送。省政府将根据本方案适时组织督查和考核评估。各地、各部门要将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食安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