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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1]1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整治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行为,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5月-6月)
  1.主要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5月31日前发布《关于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公告》,公布举报渠道,调查掌握本地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生产情况,督促其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动上缴问题产品。
  2.具体措施
  (1)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通知餐饮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经营企业、农(集)贸市场,严格对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开展自查自纠,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2)各监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并发送到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的化工厂、制药厂,做到家喻户晓。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专项行动宣传力度,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3)各监管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掌握本部门监管对象中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状,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报送相关信息。
  (4)省食安办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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