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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第三批砖瓦窑厂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第三批砖瓦窑厂的通知
(镇政发〔2011〕2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分两年(2011年-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关闭第三批110座砖瓦窑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第三批关闭的110座砖瓦窑厂中,丹阳市33座,句容市36座,丹徒区24座,京口区3座,镇江新区14座。各地要对照关闭目标,细化分解,确定所辖地区砖瓦窑厂关闭名单和时序,于2011年5月20日前报市国土局。其中,京口区3座于2011年底前全部关闭到位。其余各地已明确关闭时间的,按既定要求执行;未明确关闭时间的,于2012年底前全部关闭到位。

  二、组织协作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是砖瓦窑厂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关闭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市政府将对砖瓦窑厂关闭情况组织验收检查,对工作不力、关闭不到位的地区,将冻结建设用地审批,并予以通报批评。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凡列入第三批关闭的砖瓦窑厂,到期后,窑、烟囱等设施予以拆除。国土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临时用地(含异地取土)手续,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应通知其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对逾期不注销的,工商部门对其依法吊销;供电部门应立即停止供电。其它相关部门也要加强配合,收回相关证照,实行整体联动。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予以批评教育;对顶风违法的,要采取组织措施,严肃处理。同时,要防止被关闭砖瓦窑厂“关而不闭”和“死灰复燃”的现象。

  三、措施保障

  关闭砖瓦窑厂关系到投资者、村组和部分群众的利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深入细致的工作,防止盲目激进,造成不稳定因素。各地要切实做好关闭砖瓦窑厂过程中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分流等善后工作。充分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政策,维护好业主和社会各方面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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