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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十)加强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建设。依法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范围、权限,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必经程序。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客观情况,深入分析规范性文件、政策项目对各方面的影响,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逐步规范听证程序、规则。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

  (十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坚持把风险评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前置条件,建立和完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事先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会商分析等方式,预测研判风险的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或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

  (十二)严格行政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对重大行政决策要跟踪执行情况,并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及时发现问题,修正或停止决策执行。市和辖市、区政府每年要选取2件、政府部门要选取1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十三)突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重点。围绕镇江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重点工作,研究制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相关制度。根据社会关注、实践需要和条件成熟情况合理安排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定工作的前瞻性、指导性和计划性。要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十四)创新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完善公众参与方式,拓宽听取意见渠道,保证人民群众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听证制度,市和辖市、区政府重点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要选取1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听证。探索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机制,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主导与协调作用,改进规范性文件部门争议协调机制,坚决克服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加大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的审查力度,提高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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