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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十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直通车等形式,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各级政府应安排资金,对重大隐患治理和属实的隐患举报实施奖励。

  五、进一步加强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十九)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的其他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主要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四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一一分解落实,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定期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包括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十一)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有非法生产企业(单位)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续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县(市)、区及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二)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和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安监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各项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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