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严格船舶修造安全管理。落实经济信息化、交通运输、安监、质监、工商、海事等部门船舶修造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格高处作业、热工作业、起重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水上作业等较大危险作业的管理和安全监护;对使用的起重设备(含钢丝绳、吊具)、厂内机动车辆、电焊设备、移动电器具、气割具、船坞、船台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落实喷砂、涂装、焊接等作业环节的通风等措施,严禁违规使用有毒涂料;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不断提高船舶修造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二十四)严格冶金行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电气系统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环节的管理和监控。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及时淘汰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二十五)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配送、销售、燃放、销毁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制度,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改善和提高。严格审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购买、运输,资质、运输条件不符的一律不得批准。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二十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议事决策和监督考核功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完善执法协调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健全执法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制度,构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责任体系。巩固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联席会议、约谈函告、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推动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十七)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严格组织实施,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坚持并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评估的结果,实施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对辖区企业(包括在通部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完善企事业单位定期排查、动态管理机制,对新增或管理权限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明确相应的监管、主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