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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温泉旅游的若干意见

  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高质量服务的原则。按照“一流规划、一流建设、一流管理、一流服务”的要求,着力打造温泉旅游精特产品,推动温泉旅游精品化发展。
  (三)发展目标。
  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培育一批省级温泉旅游度假区,建设一批温泉旅游特色镇,提升一批温泉旅游度假村,打造一批温泉旅游精品,提高我省温泉旅游的核心竞争力,把我省建成为全国著名的温泉度假旅游胜地和温泉旅游产业强省。到2013年,温泉旅游年接待游客1200万人次,占全省旅游接待总人数的7%;温泉旅游综合收入110亿元,占全省旅游总收入的8%,相当于全省GDP的0.78%;温泉旅游直接就业6万人,带动间接就业30万人。到2015年,温泉旅游年接待游客1800万人次,占全省旅游接待总人数的8%;温泉旅游综合收入180亿元,占全省旅游总收入的9%,相当于全省GDP的1%;温泉旅游直接就业10万人,带动间接就业50万人。
  三、主要措施
  (一)坚持科学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地热(温泉)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和温泉旅游发展规划,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全省地热(温泉)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温泉旅游产业的有序发展。各地要根据全省温泉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组织编制好温泉旅游发展规划和温泉旅游度假区、温泉旅游特色镇、温泉旅游度假村的规划以及重点温泉旅游建设项目规划,与当地旅游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温泉旅游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和评审程序,强化规划执行力度,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温泉旅游开发建设优质、高效、有序。
  (二)加强调查保护。加强地热(温泉)资源的调查工作,认真分析评价重点温泉的资源状况及潜力,为温泉旅游开发提供支撑和保障。地热(温泉)资源一经发现,要切实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开发,未经规划不得建设;要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合理的开发规模,绝不能“竭泉而浴”,确保地热(温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温泉旅游区(点)规划范围内不得新建与温泉旅游发展无关的项目;项目开发须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好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切实加强温泉旅游区(点)及周边环境的保护。系统清理现有的地热(温泉)探矿权、采矿权,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转让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勘查开发活动,保持良好的勘查开发秩序。
  (三)培育产业体系。大力推进温泉旅游重点工程建设,着力培育2个省级温泉旅游度假示范区、8个省级温泉旅游度假区、14个温泉旅游特色镇和20个温泉旅游度假村,并积极引导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温泉旅游点。加强温泉旅游与各类旅游的有机组合,积极推进温泉旅游和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山水旅游等深度组合,加快形成江西温泉旅游产品体系。围绕温泉旅游要素,大力发展配套产业,延伸温泉旅游产业链。积极引导有实力的大企业、大财团参与我省温泉旅游开发建设,加快培育一批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温泉旅行服务、康体服务和农副产品、洗浴易耗品、酒店用品、旅游纪念品产销企业以及相关的运输、通讯、咨询、银行、保险等服务企业;鼓励发展温泉创意产业和温泉乐活休闲产业,有序发展温泉景观地产,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全省温泉旅游产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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