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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2.培育和发展征信市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专业服务的方向,采取引进、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投资、吸引民间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大力发展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咨询等征信服务机构,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公信力强的征信机构群体,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开发和创新信用信息服务产品,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需求。引导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在信用活动中使用征信机构的征信产品,帮助其全面了解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同时,扩大交易规模,并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订立合同、人员招聘等方面推广使用信用报告、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并培育信用信息服务市场需求。征信机构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拓展市场,加快发展。

  3.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向有资质的征信机构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方便征信机构采集信息,促进征信业发展。

  4.加强征信业监管。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管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为征信业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从征信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企业高管及业务人员从业资格、经营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征信产品使用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各个方面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信用信息中介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征信机构业务经营,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使用征信产品,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借征信名义实施诈骗与非法敛财及各类不正当的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征信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信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诚信道德宣传教育。

  1.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发〔2001〕15号),把加强诚信道德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入手,进一步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调动积极性,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齐抓共管,采取各种形式,大力普及信用知识,传播信用理念,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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