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的配套情况。
(八)保障家庭住房档案信息与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发放到户情况,保障对象管理以及准入、退出制度执行情况。
(九)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情况。
(十)市州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考核问责机制建设及实施情况,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月报告制度执行等情况。
四、考核评分等次
保障性住房建设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评分按照《2011年市州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考核评分表》(见附件)确定的标准进行。国家要求新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当年开工率应达到100%,当年未全部开工的,此项考核不得分;国家要求新建项目主体完工率必须达到60%。当年完工率达到60%以上者,考核时按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评分;国家要求历年续建项目分配入住率达到60%,2011年续建项目分配入住率达到60%以上者,考核时按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评分。
五、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对市州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考核组实施。
(二)根据有关规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缓慢,政策落实相对滞后的地区,由省监察厅会同省建设、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对其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约谈。
(三)省政府对市州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考核工作,在2011年12月上旬开始,月底前全面结束。
(四)市州政府组织所辖县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考核工作。2011年11月30日前将考核情况及对县市区政府考核结果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考核总结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于2012年1月上旬由考核组完成考核工作报告,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汇报。
(二)考核结果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在全省进行通报,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政府进行表彰。
(三)考核为不合格的市州政府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根据有关规定,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对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附件:2011年市州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考核评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