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形势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
第五章 考评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资金,用于对成绩突出的辖市(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奖励。各辖市(区)政府也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建立奖惩制度,推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实行企业安全生产分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对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安监部门将企业达标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及其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向发展改革、经信、环保、工商等部门通报,作为各部门对企业依法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结果与工伤保险费率相挂钩。
第二十五条 实行评先评优挂钩制度。一级达标企业作为市级安全生产诚信企业,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安全生产诚信企业评选;不达标企业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作为劳动模范等评先评优的候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常政发〔2008〕95号)和《关于对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实施考评的通知》(常政办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略)